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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润泉诉被告刘杰昌、张桂荣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润泉,刘杰昌,张桂荣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初字第269号原告:梁润泉。委托代理人:宋振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昌(系中山市东凤镇荣昌疏浚工程队经营者)。被告:张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润泉诉被告刘杰昌(系中山市东凤镇荣昌疏浚工程队经营者)、张桂荣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宇锋审 判 员  李正平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