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海法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润泉诉被告刘杰昌、张桂荣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润泉,刘杰昌,张桂荣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初字第269号原告:梁润泉。委托代理人:宋振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昌(系中山市东凤镇荣昌疏浚工程队经营者)。被告:张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润泉诉被告刘杰昌(系中山市东凤镇荣昌疏浚工程队经营者)、张桂荣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宇锋审 判 员 李正平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