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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商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湖北省荆州市渝海船务有限公司与程洪江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荆州市渝海船务有限公司,程洪江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375号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渝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通会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2095-9。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炳良。委托代理人:唐月红,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洪江。委托代理人:冉启华。委托代理人:冉启荣,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渝海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洪江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令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金元398”轮系他人挂靠,实体权归属他人享有为由,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渝海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洪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渝海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孙代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