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张某某,女,农民。被告:郭某某,男,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