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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兰与夏迎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兰,夏迎文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铁平。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正兰。委托代理人沈志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迎文。委托代理人陈为德,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亿公司)、上诉人李正兰与被上诉人夏迎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东亿公司与李正兰均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亿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铁平、李正兰之委托代理人沈志强、夏迎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为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艳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