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城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永堂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张永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浩、董波,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龙,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宁,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堂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堂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永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3元,减半收取3356.5元,由原告张永堂负担。审 判 长  刘严冬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春晖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