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67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梅龙村与汪淼、谭红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龙村,汪淼,谭红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6783-1号原告梅龙村,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汪淼,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谭红梅,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龙村与被告汪淼、谭红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龙村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龙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梅龙村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军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