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车帅与于竹君、青岛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帅,于竹君,青岛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0201号原告车帅。委托代理人苏彬。系青岛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于竹君。被告青岛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凯,职务总经理。原告车帅诉被告于竹君、被告青岛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帅撤回对被告于竹君和青岛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帅承担。审判员 孙 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宫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