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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2日,住鹿邑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3日,住鹿邑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