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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商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0513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803室。法定代表人曹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0元,保全费2880元,合计7120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秋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