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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汉中大秦机械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中大秦机械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170-1号原告:汉中大秦机械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负责人:闫晓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燕,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健,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琪。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汉中大秦机械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韩月平自愿以其所有的迈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K98**)及五菱牌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FC87**)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韩月平提供担保的迈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K98**)及五菱牌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FC8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胡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