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鱼双娥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鱼双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546号罪犯鱼双娥,女,1982年3月28日,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金中刑初字第00001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鱼双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9日将罪犯鱼双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鱼双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鱼双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鱼双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志红审 判 员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史晨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