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林和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皋刑初字第0051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疑难复杂,本院决定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于2013年6月19日8时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06T44**号大中型拖拉机,沿如皋市白江线由南向北行至9KM+070M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注意力不集中,对路面观察疏忽,发现情况迟且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碰撞步行的缪XX(女,1936年3月31日生,殁年77岁),致缪XX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缪XX符合头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XX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得到被害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XX、仲XX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关于被告人黄XX的户籍证明,如皋市江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小龙人民陪审员 王红波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钱柳琦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