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薛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某,工人。被告赵某,教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滕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婚后,由于被告性格怪异、喜怒无常、无端猜疑,经常吵架打闹,致使其身心疲惫,无法正常工作,思想精神压力极大。被告还存在家庭暴力,曾用刀将其胳膊砍伤。被告对其父亲不孝顺,对其与前妻所生女儿不管不问。现其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并已分床两年多。其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其考虑到女儿小,双方均是二次婚姻,想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故又撤回起诉。现被告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厉,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毫无和好的希望,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其与被告所生女孩王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某甲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其与被告共同分担。被告赵某辩称,其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其不孝顺老人,对女儿不管不问不属实。其与原告吵过、打过,但后来均已和好,双方感情未破裂,为了孩子和家庭,请求法院再给其二人一次合好的机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相识后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滕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原、被告均���再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为此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后来均因双方关系和好,原告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王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又长期共同生活和抚育子女,感情也较为稳定,原、被告夫妻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现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本院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来之不易,原、被告又均系再婚,更应该珍惜、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胡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