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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区友某某大街xxx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负担2615元。审判长  韩福禄陪审员  黄凤琴陪审员  翟洪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