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区友某某大街xxx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负担2615元。审判长 韩福禄陪审员 黄凤琴陪审员 翟洪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