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商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保成、孙焕忠、赵保国、荣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保成,荣军华,孙焕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泽商初字第0376号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礼,该单位资产部职工。被告赵保成,男。被告荣军华,男。被告孙焕忠,男。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保成、荣军华、赵保国、孙焕忠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声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赵保国的诉讼并经本院准许。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赵万礼、被告赵保成、荣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焕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8年10月20日,赵保国及被告孙焕忠、荣军华为被告赵保成提供担保从我处借款30000元,借款期内约定利率为月利率8.7‰,到期还款日为2010年5月21日。被告借款到期后至今没有还款,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保成、荣军华辩称:对借款或担保签字无异议,但签字是时不知情况,也不知钱是谁用的。被告孙焕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被告孙焕忠、荣军华为被告赵保成提供担保与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款期内约定利率为月利率8.7‰,到期还款日为2010年5月21日。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本金30000元。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012年4月10日,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为此案诉至我院,后于2012年7月1日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供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据、身份证明等予以证明,被告孙焕忠未作抗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相关借款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被告称不知情或没有使用借款都不能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被告孙焕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保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荣军华、孙焕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声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