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罗法行非诉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与张经贵自然资源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张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行非诉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陈定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文,男,45岁,是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被执行人张经贵,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罗国土资处字(2013)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罗国土资处字(2013)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张经贵作出的罗国土资处字(2013)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张经贵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审 判 员  蒋海涛代理审判员  梁 炫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