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淮南东辰集团恒力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淮南东辰集团恒力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陶某某,男,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段元虎,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淮南东辰集团恒力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矿南。负责人:郑长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勇,该公司保卫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淮南东辰集团恒力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5元。审 判 长 王淳东审 判 员 水淮红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振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