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罗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中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罗某驾驶川L55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省道306线自乐山市方向往峨眉山市方向行驶。当日17时32分许,被告人罗某驾车行至省道306线12.3K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导致其驾车超越道路中心线,与其行驶方向从右转左穿越道路,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并搭载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母子关系)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向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案件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张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车辆信息复印件;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通知书;四川华西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L55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的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英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