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胡书停与谢尚伟、中牟县联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书停,谢尚伟,中牟县联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胡书停,男,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才战、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尚伟,男,1986年4月10日生。被告中牟县联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磊、田朝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负责人赵明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书停与被告谢尚伟、中牟县联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书停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书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胡书停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强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侯文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