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被告蔺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付自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世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