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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杨,黄如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杨,黄如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584号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712-6。法定代表人胡蜀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伦桓、姚婷,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杨,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如学,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杨、黄如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彭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