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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唐广宝与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0893号原告唐广宝,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朱兴化市海南振蔡高村蔡兴二组162号。委托代理人卞志中(特别授权)。被告王坤,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立进(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广宝与被告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广宝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广宝撤回对被告王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陶翰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