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万能诉被告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吴雄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万能,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吴雄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丁万能。被告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凤,总经理。被告吴雄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万能诉被告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吴雄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以陈玉书、丁万能涉嫌职务侵占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陈玉书、丁万能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在事实和法律关系上相牵连,且本案原告丁万能系嫌疑人,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丁万能的起诉;二、本案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6元退还原告丁万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建平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周青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文斌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担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