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宝志与吕景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宝,吕景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宝,男。被执行人吕景召,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宝与被执行人吕景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金忠赫履行案款1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潘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