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伟花,高勤华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669-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花,高勤华,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伟花,女,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赖挺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勤华,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法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莲,系该司职员。上诉人周伟花与上诉人高勤华及原审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伟花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伟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伟花撤回上诉。本案周伟花上诉部分所对应的案件受理费7615元,减半收取为3807.5元,由上诉人周伟花负担。周伟花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多预交的1963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代理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廖冉冉(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