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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明莉与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莉,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李明莉,个体工商户,字号:武汉市硚口区广源利电器经营部。委托代理人陈萍、冯孟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特1号。法定代表人鲁建国,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李明莉与被申请人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李明莉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扣留被申请人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在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7012755.92元。申请人李明莉提供鲁文华所有的座落于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世纪大厦的24套房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鲁文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手续),上述房产经武汉华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5日评估【武华评(2014)字第050501号】,其价值共计80061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李明莉提供的鲁文华所有的座落于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世纪大厦的24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二、对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在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7012755.92元予以扣留,暂停支付。申请人李明莉应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吴绪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