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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代翔诉袁德辉民间借贷纠纷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翔,袁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174-1号申请执行人代翔,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德辉,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德辉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德辉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向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乐 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