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初字第08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兰×1与兰×3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1,兰×3,刘×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8185号原告兰×1(智力残疾),女,1950年3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兰×2,女,1951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兰×3,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刘×,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兰×1与被告兰×3、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兰×3、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请求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二被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2014年,二被告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登记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现二被告称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现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二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兰×3、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