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联营与陈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营,陈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张联营,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锋,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迪,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联营诉被告陈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联营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联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联营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