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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联营与陈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营,陈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张联营,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锋,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迪,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联营诉被告陈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联营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联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联营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