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朱清海与朱慧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朱某某,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段根龙,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被告朱某某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