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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华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周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