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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中刑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梁麻堵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麻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中刑执字第703号罪犯梁麻堵,男,景颇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梁麻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曾被本院减刑3年零10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4年4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梁麻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的梁麻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报告、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麻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旭东审判员  陈红波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