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何成飞与方晋峰、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万丽平、李一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成飞,方晋峰,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万丽平,李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何成飞,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方晋峰,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方晋峰,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万丽平,总经理。被申请人:万丽平,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李一鸣,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何成飞与被申请人方晋峰、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万丽平、李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晋峰、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万丽平、李一鸣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成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晋峰、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万丽平、李一鸣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娄影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柳林大道X号四季华庭X幢XX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号为合庐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丁波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4号幸福人家小区X幢XX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号为合庐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献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