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省仁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鑫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仁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眉山鑫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皂角巷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229576-9。法定代表人黄亚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街。组织机构代码:73341920-4。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08)眉民初字第3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省仁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仁寿执字第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眉山鑫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眉山鑫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吕廷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