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敦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12号罪犯周敦伟,别名周伟,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户籍登记年龄为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周敦伟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周敦伟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周敦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敦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得4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驻监检察机关列席评审会议情况记载表等。本院认为,罪犯周敦伟犯数罪,所犯罪行均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敦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陈国梁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