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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武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程学朋与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武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程学朋,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亭口镇亭南村东首。法定代表人薄其山,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学朋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学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案决字(2013)01号裁决书,要求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对长劳案决字(2013)01号裁决书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并向本院提供(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撤销长武县劳动争议仲裁中心做出的长劳案决字(2013)01号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劳案决字(2013)0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崔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