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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孙桂清与贾克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清,贾克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孙桂清,女,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林万明。被告贾克英,女,1951年3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民,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清诉被告贾克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