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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罗瑞华与罗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华,罗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476号原告罗瑞华,男,193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小莉,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瑞华与被告罗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瑞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彭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