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尹大鹏与侯吉广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尹某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侯某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侯某某、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赵坛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