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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尹大鹏与侯吉广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尹某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侯某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侯某某、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赵坛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