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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朱化龙与李松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化龙,李松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朱化龙,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松培,男,47岁,汉族,居民。原告朱化龙与被告李松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松培的地址依法送达。送达过程中,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松培的地址无法送达。后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李松培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逾期未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成功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松培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对被告李松培住址也无法进行查证,可以认定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化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