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润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某网站上先后提供了63部视频文件的“种子”链接,供他人点击下载。经鉴定,该63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