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南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田某某,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7502180021),汉族,公务员,住大石桥市赛斯德小区。被告丁某,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7507310016),汉族,公务员,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