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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崔科亮、董金良与杨芳芹、崔旺、崔思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科亮,董金良,杨芳芹,崔旺,崔思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崔科亮,男,生于1952年5月16日,汉族。原告董金良,女,生于1954年7月18日,汉族,系原告崔科亮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芳芹,女,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系原告崔科亮、董金良之儿媳。被告崔旺,系被告杨芳芹之子。被告崔思佳,系被告杨芳芹之女。被告崔旺、崔思佳法定代理人杨芳芹,系崔旺、崔思佳之母亲。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科亮、董金良与被告杨芳芹、崔旺、崔思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科亮、董金良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科亮、董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崔科亮、董金良负担。审 判 长  于济生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