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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日申请强制执行,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秀月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狄 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