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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特瑞尔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重庆特瑞尔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872号原告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6号2幢1-1,组织机构代码69123904-4。法定代表人李光均,副总经理。被告重庆特瑞尔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江峡路8号天海星茶园工业社区第1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5309152-5。法定代表人龚畔,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特瑞尔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特瑞尔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