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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萨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肖迎旭申请执行薛金玉、薛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迎旭,薛金玉,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萨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肖迎旭,女。被执行人薛金玉,男。被执行人薛义,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法院冻结,申请人现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