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晶茹、张冰等四十二人诉被告吉林市运达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茹,吉林市运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李晶茹,女,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景柏,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市运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纪惠芹,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冰等四十二人诉被告吉林市运达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晶茹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6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执行员许嘉胜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运达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吉林市运达服装有限公司给付李晶茹经济补偿及工资部分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李宏轶代理审判员  许嘉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