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碧湖皇冠会所、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73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碧湖皇冠会所,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碧湖皇冠会所。法定代表人祝某。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某,系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碧湖皇冠会所、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七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碧湖皇冠会所、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碧湖皇冠会所、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七案共计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75元。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邹宜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