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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望奎县人社局与李洪峰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马春水,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胜志,职务该局监察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洪峰,男。本院在执行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洪峰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李洪峰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望人社监罚字(2013)第C0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依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关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