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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高民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高民初字第0127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微信公众号“”